何海堂

何海堂(1920-),臺灣臺南人。 依(40)安潔字第4732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受李中志之邀,在中山堂附近營造廠公會討論組織「臺灣新民主自治同盟」,並受推為總務部長。1951年10月17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61年10月16日刑期結束,10月17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與另案被告李中志供述籌組「臺灣新民主自治同盟」,其並受推為總務部長等情為據。惟其否認受推為總務部長,且事後既已終止籌組,又無其他佐證,難認其所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73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