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明鴻

周明鴻(1930-1985),臺灣嘉義人。 依(41)安潔字第076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國石油公司高雄煉油廠辦事員,其受許文治吸收參加豬肉會,並告知係匪幫組織。1951年6月2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6月1日刑期結束,6月2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7月經第2屆第2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許文治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中國石油公司高雄煉油廠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76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