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祺瑞

吳祺瑞(1926-),臺灣臺中人。 依(40)安潔字第135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師範學院教育系四年級學生,其雖拒絕陳金河吸收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卻未告密檢舉。1950年11月7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1年6月7日赴臺中市東區區公所調服勞役出監。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陳金河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共同被告陳金河之供述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偵審中均矢口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師範學院教育系4年級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35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調服勞役10月1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