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秋枋 (溫秋榜)

溫秋枋(1926-),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澄字第344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市中正路派出所警員,其與李竹、林達三時有來往,並知林達三為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中部武裝組織分子而不檢舉。1950年7月19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2年6月4日奉總長代電核准調服勞役至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服役。1953年11月9日調服勞役奉准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對於廖天欣、姜林生2人參加叛亂組織部分僅有被告之自白,無其他佐證資料,其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部分亦僅有其之自白,未論犯罪之依據,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派出所警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3440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3月2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