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繼統

黃繼統(1925-),臺灣高雄人。 依(50)警審特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在孫古平家中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1961年1月26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6年1月25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與共同被告馮禎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在審理中否認,並有刑求之抗辯,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1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