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宇昌

林宇昌(1949-),臺灣臺南人。

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公職人員,其以署名「陳真台」書寄不妥函件,致美國在臺協會臺北辦事處處長,攻擊政府對高雄事件審判結果。1981年3月26日被羈押。1981年4月11日簽准予以告誡保釋。

其於2005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2005年11月經第4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案卡記載,其係於1980年5月底以署名「陳真台」書寄不妥函件,致美國在臺協會臺北辦事處處長,攻擊政府對高雄事件審判結果,涉嫌叛亂,後經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保安處協查結果,未發現不法政治意圖,經簽奉核准嚴予告誡保釋等情。其因涉嫌叛亂遭逮捕羈押,其保釋前羈押部分,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應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