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勝雄

邱勝雄(1943-),臺灣新竹人。 依(69)訴字第17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司機,其與姚國建均係美麗島雜誌社高雄服務處工作人員,在高雄沿街廣播宣傳該雜誌社欲舉行集會等事宜,為高雄市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長宋國璋發覺,率警前往勸導制止,員警黃東固照相採證,姚國建等強索底片未果,共同圍毆黃警,黃警被毆後避入警用車,姚等搶該警車鑰匙,經駕駛警員沈平抗拒,其等又共同毆打沈員,嗣發覺沈平欲開走警車,共同打壞警車駕駛台左側玻璃,並多次跳上引擎蓋加以猛踩等情。1979年12月9日被羈押。1980年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刑法》第138條「共同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1982年3月6日縮刑假釋出獄。 其於2001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10月經第3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邱勝雄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135條第1項及第138條之罪,因所犯三罪有方法結果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刑法》第138條共同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處斷,係以邱君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陳褔來等人之證詞為據,惟邱君於審理中否認,並指證人陳褔來在警訊時有被刑求之情形,要求再傳訊、對質,惟原判決未予查證敘明,其他相關證據資料亦難認具有關連性,故應認本案非確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9年
    • 裁判書字號: (69)警檢處字第023號
    • 判決主文: 因叛亂罪嫌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處份不起訴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17日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9年
    • 裁判書字號: (69)訴字第171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6月、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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