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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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宇光(1927-1954),廣東蕉嶺人。 依(42)審三字第1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教員,其受吳彬泉誘惑,吸收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奉命調查情報,吸收同志,發展組織,且告以用薏米配合手錶快慢問話,為與匪黨聯絡之方法,又返新竹某飯店為店員,蓄意吸收古榮生、林希賢、李基步等加入匪黨等情。1952年6月6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陸海空軍刑法》第95條第2項「戒嚴地域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去職役」判處有期徒刑10年,《刑法》第212條、第216條「行使偽造與服務相類之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判處有期徒刑2年,《刑法》第320條「竊盜」判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4年4月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5年12月14日再次提出申請,2006年6月3日經第4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證據,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桃園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1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戒嚴地域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去職役、行使偽造與服務相類之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共、竊盜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數罪併罰,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6月、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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