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祿

王玉祿(1918-),河南伊川人。 依(40)安潔字第04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醫學院第二大隊第二中隊少校中隊長,其明知孫玉林有匪諜通緝令,仍留其住宿國防醫學院中隊部內。1950年9月21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包庇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9月20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包庇叛徒孫玉林,係以其自白及同案被告孫玉林之供述為據,惟就筆錄資料所載,無從認定其知悉孫玉林為匪諜,且孫君究否為匪諜原判決亦未詳予查證敘明,有關匪諜通緝令乙節,政府機關亦查無相關卷證,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醫學院第二大隊第二中隊少校中隊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436號
    •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