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華新

本案為09209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林華新(1921-2010),廣東中山人。依案卡,案發時從商,林華新違反檢肅匪諜案。1950年11月23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交付感化3年。1952年6月11日交付感化。1955年9月15日感化開釋。09209申請案於2010年9月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11年2月18日經第7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國防部提供案卡記載,林華新因違反檢肅匪諜案,思想不正交付感化,因政府機關無法提供林君涉案之證據資料,且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林華新(1921-2010),男,廣東香山(今珠海市)人,又名PDGRicardo,筆名林申。其父林奕彰早年赴呂宋謀生,任職於《華僑商報》和中華印書館。林華新自幼在廣東香山和母親相依為命,1928年七歲時獨自從粵渡菲依親。1940年畢業於馬尼拉中正中學,由國府駐菲大使館保送進入國立菲律賓大學修習機械工程,1941年因戰火中輟學業。二次大戰結束後《華僑商報》復刊,受聘擔任外電編譯兼採訪僑社新聞,並以林申為筆名撰寫專欄,曾多次臧否僑界社會不平現象,也批評國民黨駐菲單位。1948年離開《華僑商報》創業,在馬尼拉開設雄偉印刷廠(MajesticPressInc),迄於被捕。1951年被捕時31歲。 先前二戰日軍佔領菲律賓期間,共黨勢力因抗日迅速坐大。戰後菲國政府在舊宗主國美國支持下大力壓制共黨,當時美國中情局和菲國軍方以及國府駐菲情治單位之間,經常互通聲息,聯手打擊他們眼中的左派份子。林華新涉案正是由三國情治單位同謀下產物。 當時中菲兩國政府間曾簽署協議,約定菲國於必要時得遣配該國華裔至臺灣。1951年4月間,菲律賓軍事情報局人員闖入印刷廠逮捕林華新,關押月餘後,同年5月23日由菲國派遣空軍專機將林華新和張克勤等人遣配出境。抵達臺北後送往保安司令部訊問。林華新被指控1946年擔任《華僑商報》記者時曾撰寫〈我左傾經過〉一文見報,又以其日記自述「因生活困苦,擬借款販賣軍火牟利」等由,軍事法庭遽以「思想有偏頗」定罪。上述論罪理由顯然過於牽強,林華新報社老長官于長庚另有說法。于多年後接受中央研究院訪談時指出,菲國移民局官員法勃禮曾私下告渠,林被逮捕係因曾為《華僑商報》翻譯羅斯福總統遺孀EleanorRoosevelt(1905-1962)訪問莫斯科的一篇蘇聯外電報導,讓美菲特務咬定他是「共黨分子」。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0601號原先裁定林華新交付感訓3個月,簽文上呈至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建議加重為感訓1年,蔣介石總統核覆時又加重為3年。1952年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1955年自綠島轉送土城生產教育實驗所,同年9月15日結訓獲釋。 出獄後因政治犯身份謀生不易,最初以擺地攤維生,也曾擔任臺灣神學院助理,後為美僑學校網羅為總務長。1956年辭職自行創業,與《華僑商報》舊識兼難友鮑居東等人合夥投資經營僑大行,專以駐臺美軍為對象,銷售紀念品、禮品。嗣後因從事工程小包,逐漸轉向美軍眷舍家居配備買賣生意。1958年創辦僑大木業,專營木製家俱外銷和木材加工業,其後資產逐漸積累,也經營房地產業。林在商界站穩腳步後,開始活耀於社團。1964年加入扶輪社,擔任臺北東區扶輪社創社秘書,1970年轉任社長;1984至85年間擔任臺港澳地區總監,2008年88歲壽誕發表自傳《浮沈雨打萍》。2010年7月31日病逝於臺北,享壽90歲。 2010年9月6日林華新家屬林乃杞、林乃莉等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求償聲請,2011年2月18日經第七屆第三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印刷廠經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060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4年9月2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