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競雄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業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38號、(62)葳孝字第1974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減刑為 6 年 8 月,另送強制工作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綠島地區警備指揮部第二大隊第六中隊強制工作新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9年
    • 裁判書字號: (69)警審字第002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併執行第一案之殘刑,於1988減刑出獄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