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金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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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金豆(1929-1952),臺灣高雄人。 依(41)安潔字第076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國石油公司高雄煉油廠工人,其由周清連假藉豬肉會名義吸收參加匪幫組織,並參與會議。1952年經臺灣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1952年6月22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0年4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依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互證為依據。惟原判決對「豬肉會」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查證,亦無其他佐證證明其為叛亂組織,又其參加豬肉會集會討論之行為縱屬實在,亦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中國石油公司高雄煉油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76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