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錫霖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本案包括05698申請補償金、06915增保卷冊。受裁判者楊錫霖(1919-1981),臺灣南投人。依(41)安潔字第143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豐榮木廠經理,楊錫霖明知其妹夫劉占顯為匪諜,囿於情誼不加告密檢舉。1951年10月16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4年9月25日保釋。05698申請案於2000年12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6月29日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06915申請案於2002年11月25日再次提出,2003年5月17日經第3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楊錫霖明知劉占顯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依楊君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楊君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楊錫霖(1919-1980),男,南投集集人,小學畢業,業商,因涉及「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劉占睿等案」被捕,時34歲。 二次大戰時曾被臺灣總督府徵到南洋做通譯。戰後回臺到水里發展,娶妻後,先到信義鄉當警察,後因妻子是水里人,想留在水里,所以就在水里創業,開設豐榮碾米廠。 其妹楊琴嫁給劉占顯,與劉有姻親關係。1950年1月劉占顯因案逃躲南投縣集集大山、清水溪附近山上。他以米糧金錢資助其妹,但經人告密被捕,經憲兵司令部偵訊後,一開始稱其不知妹婿為共產黨人,是資助妹妹,留宿劉占顯也是因姻親關係,直到1951年9月才知是共產黨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其明知其妹為匪諜,猶復囿於情誼,不加告密檢舉,所以1952年3月12日(41)安潔字第1432號判決「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六年」,實際執行徒刑為2年11月又10天。1954年9月24日南投縣政府簽文辦理保釋手續。 出獄後將碾米廠改建為龍江旅社,是七層樓的大樓,是水里第一高樓,也是當時全南投唯一有電梯的大樓。近年被來自中國的商業集團買走,做中國旅遊一條龍生意。 2000年楊淑雲等代表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6月29日經第2屆第20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促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豐榮木廠經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43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11月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相關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