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陳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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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4463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潘陳火(1911-),臺灣臺北人。依(43)審三字第132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潘陳火明知溫萬金為匪諜,仍與溫君往來,不告密檢舉。1954年7月1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7年3月28日保釋。04463申請案於1999年11月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2月13日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指潘君明知同案被告溫萬金為匪諜,於1953年1月至6月間,與其往來而不告密檢舉乙節,僅有其於保密局之自白為據,並無其他具體之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潘陳火(1911-2006),男,臺北汐止人。1954年7月被捕時44歲,業商,有子女7人。 日治時期畢業於汐止公學校,父親本姓潘,後過繼給陳姓,單名火字,所以名為「潘陳火」。他和家人原居住於臺北城內,後舉家遷至汐止,在汐止火車站附近經營洗衣店,也經營過山產、電器等行業,和之後涉及「臺北巿工人工作委會溫萬金等案」被判處死刑的溫萬金為好友。 據官方資料載,溫萬金於1946年夏加入共產黨組織後,於「臺北市工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發展電器工人工作,並討論組織游擊隊、聯絡嘉義張志忠之自治聯軍、吸收他人入黨。1952年,溫攜帶新臺幣1,000元至鹿窟基地供王忠賢使用,且繼續閱讀共產黨書刊,逾40日返回平地。而潘陳火與方萬成、廖水泉、鄭金祈、戴成枝等明知溫萬金為匪諜,1953年1月至6月間仍與其來往,而不告密檢舉。後於1954年7月被國防部保密局逮捕,同年10月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偵辦。1955年4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三字第132號判決確定,以「知匪不報」判刑3年。同年5月移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1957年3月28日交保開釋,實際刑期2年8個月又27日。 潘陳火認為,自己是受溫萬金牽連而被逮捕,而溫主要是和鹿窟事件有關,自己和共產黨毫無相干,只是在審訊人員訊問下,胡亂簽了名,自白書就成為審判的依據。他在生前參與鹿窟事件相關的座談會時表示,當時只是有人從山上拿衣服到他店裡清洗,他就以知匪不報被判刑,實在很荒唐。入獄期間主要被拘押在新店安坑軍人監獄,因開設洗衣店的專業,得以外役從事洗衣、燙衣等工作,除賺取微薄的工資外,也教導其他受刑人洗、燙衣服的技術。 1957年出獄後,仍持續汐止洗衣店的生意,另外種植柑橘,以增加家庭的收入。在子女眼中他為人好客,頗具俠義之風,日治時期即和當地文化協會的成員往來。出獄後他不忌諱與獄友交往,甚至為他們介紹工作。民間開始平反白恐時,他加入「臺灣地區政治受難人互助會」,也積極參與政治活動。1999年潘陳火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12月13日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06年過世。2018年10月4日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 楊麗祝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3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8月2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