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萬成

方萬成(1924-1977),臺灣臺北人。 依(43)審三字第13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明知溫萬金為匪諜,與其來往而不告密檢舉。1954年3月30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11月1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6年1月日再次提出申請,2006年11月經第4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溫萬金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溫萬金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知悉溫萬金之身分,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3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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