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琚鴻

呂琚鴻(1916-1984),臺灣臺北人。 依(41)安潔字第3220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與組織「臺灣獨立黨」之林錦文係結拜兄弟,關係密切。1951年9月6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2月18日交付感化。1956年10月6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與因籌組「臺灣獨立黨」經政府通緝之林錦文交往,思想難免受其薰染,應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菜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220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