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清一
- 陳清一 男 1924年出生 1972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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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清一(1924-1972),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潔字第129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集集鎮副鎮長,其曾受劉占顯等勸誘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等情。1950年3月1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3月9日刑期結束,3月21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1999年同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陳金澤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未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審認是否與事實相符,且原判決對「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調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之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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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副鎮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293號
- 判決主文: 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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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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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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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