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有朋
- 葛有朋 男 1913年出生 1963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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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葛有朋(1913–1963),男,臺灣臺中人(日治時期臺中州新高郡,今南投集集),農會辦事員。
葛有朋自臺中州集集公學校(今南投縣集集鎮集集國民小學)畢業,任職集集鎮農會辦事員。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1293號判決書記載,陳篡地與劉占顯等組織中國共產黨省工委會集集支部及臺灣民主自治同盟。1948年6月間葛有朋與陳清一、陳金澤同到劉占顯家中,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之集會,1949年12月葛有朋在劉占顯家參加組織,開始研讀《唯物論》、《觀察》等書刊。
1950年3月9日葛有朋遭南投縣警察局拘押,解送保安司令部。6月26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判處葛有朋有期徒刑10年,8月10日移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
1959年5月26日因宿疾高血壓症病況轉劇,軍人監獄派員戒送陸軍五十六醫院住院治療,並派士官駐院戒護,10月1日病況好轉,派員提回收監繼續執行。12月7日再因高血壓復發昏倒不省人事,軍人監獄派員戒送至陸軍第六十一醫院住院診治。1960年3月9日刑滿,直至3月22日才出獄回家,因中風癱瘓,行動不便,病情日益惡化,1963年3月10日不治身亡。
葛有朋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依其「初供近真」之自白論罪,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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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293號
- 判決主文: 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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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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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