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有朋
- 葛有朋 男 1913年出生 1963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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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葛有朋(1913-1963),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潔字第129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辦事員,七在劉占顯家參加共黨,受其指示研讀《唯物論》、《觀察》等書。1950年3月1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3月9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依其「初供近真」之自白論罪,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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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293號
- 判決主文: 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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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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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