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金澤

陳金澤(1925-1978),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潔字第1293號判決書,案發時業營造廠,陳篡地與劉占顯等潛組「中國共產黨臺灣工作委員會」及「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以臺人治臺為召,吸收臺籍青年參加入盟並籌組各支部,從事地下活動,意圖組織地下武裝部隊,為匪軍攻臺策應,其為重要黨員。1950年3月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3月7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其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僅以「初供近真」而加論罪,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營造廠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293號
    • 判決主文: 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