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諶之 (朱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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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諶之(1905–1950),女,浙江鎮海人,又名朱楓,1945年被捕時41歲。早在她就讀寧波女子師範學堂時,受到同學陳修良影響,參與五卅運動所引發的學生運動。1937年,積極參加浙東抗日救亡活動。1938年初,與丈夫朱曉光,先後在浙江、皖南、桂林、重慶、上海等地,從事中共地下黨工作。1945年2月,經徐雪寒、史永介紹,張唯一批准,加入了中國共產黨,後在上海、香港做地下工作。吳石赴臺後,為儘快取得情報,中共華東局派朱諶之赴臺與吳石聯繫。朱諶之從香港抵臺後,又與蔡孝乾聯繫。儘管蔡孝乾為臺灣地下黨的負責人,但朱諶之作為吳石情報小組的特派交通員,又與蔡孝乾橫向聯繫。吳石與朱諶之前後秘會6次,從未被發現。吳石等案之破獲,因為當時負責「臺灣省工作委員會」的蔡孝乾被抓而供出。根據臺灣省工委會書記蔡孝乾及嚴秀峰之供詞,獲悉朱諶之為一重要中共幹部,當即循此線索展開偵查,及祕密監視有關人犯。2月6日及14日,兩次電令定海單位,祕密偵查,終於2月18日,在定海捕獲,26日押解來臺。「根據東南長官公署科長聶曦及朱匪諶之之供詞,簽奉顧總長核准,於3月1日晚,將吳石扣押訊辦。」1950年5月30日,國防部高等軍法合議庭簽發之(39年度勁功字第55號)「國防部判決書」,被告吳石等因叛亂罪案該部會審判決如下:「朱諶之——共同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1950年6月10日下午四時,由本案審判長蔣鼎文簽提,「吳石、陳寶倉、聶曦、朱諶之等四名宣判,驗明正身,押赴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 侯坤宏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勁功字第55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