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禮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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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禮盛(1918-1954),臺灣苗栗人。 依(43)審覆字第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受徐運發吸收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並吸收黃文豐參加。1953年1月1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4年11月30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自首分子黃阿田之供證為據。惟於偵其審中均否認,且其縱有參加組織,並吸收他人加入,擴張組織之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1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