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均桂

凌均桂,1912年生,男,湖南衡陽人,中央軍校洛陽分校第二期步科畢業、1950年革命實踐研究院第三期結業,任陸軍第八十七軍第十師上校副師長。1952年11月21日因「陸軍段澐等案」被捕,時41歲。
原任二○八師副師長,後改調第十師,仍任副師長。起訴書稱凌均桂明知顏德治與中共幹部戴石渠發生聯繫,「為匪工作」,卻不予檢舉,凌雖矢口否認顏有告知此事,惟顏德治供承曾告知凌屬實,且查顏、凌共事甚久,情感亦洽,共同被告不利己之陳述自堪採信。此外,凌因從二○八師少校參謀毛仕彥閒談中得悉第八十七軍政治部偵查詹抑強匪嫌、貪污等案,向詹轉告消息,故認為凌均桂有顛覆政府、明知匪諜而不檢舉,及洩漏軍機等罪嫌。
國防部42年度廉度字第65號判決書稱:凌均桂雖在公開場合聽過顏德治講述1949年6月來臺前的「陷匪」經過,略知大概,但並無證據,未嘗懷疑顏德治思想有問題,故未便遽以匪諜名義妄加檢舉。顏德治既非匪諜,則不能構成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之罪責。至於向詹抑強透露貪污案偵查情形,因凌當時為二○八師副師長,被人共同誣控,故報請軍長鄒鵬奇徹查後,於1952年8月初面告直屬師長詹抑強,並非洩漏軍機,且被控各點,詹事先早已知情,與洩漏軍機之情節有別,難令負刑責,判決無罪。然1953年8月7日因案停職日久,遭到免職。被羈押9個月17天。
凌均桂未見於補償基金會申請名單。
撰寫者/資料來源:吳俊瑩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87軍第10師上校副師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亷度字第65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327日
  • 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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