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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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鴻基(1911-),福建福州人。 依(39)安澄字第1260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先後將其多種反動書籍,分別借予黃雄欽、常奮等閱讀。1949年11月17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圖書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6年11月16日刑期結束,12月24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認定其以文字、圖書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因借與黃雄欽、常奮「 反動書籍」閱讀,應屬思想層次問題,因此難認其以文字、圖書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260號
    • 判決主文: 黃鴻基以文字圖書為有利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及限制人身自由3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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