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迺基
- 王迺基 男 1924年出生 福建 福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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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迺基,1924年生,男,福建福州人,畢業於交通大學北平鐵道管理學院,1948年來臺任職於臺灣鐵路管理局。曾經擔任過的臺鐵局職務有:運務處稽查、業務組組長、旅客課課長,也曾至范銳副局長室工作過一段時間。1974年因「王迺基案」被捕,時50歲。
1974年8月26日下午3點左右,王迺基正在旅客課課長辦公室內工作時遭查局鐵、公路調查站約談,隨即被羈押、起訴與判刑,後移送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據1975年5月28日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判決書(64)諫判字第0018號,王迺基於1947年3月間,在中國大陸就讀交通大學北平鐵道管理學院時,經同學梁德臣的介紹,參加共產黨讀書會;同年4月,經由陳高唐介紹,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同年5月,經由武乃揚介紹,加入共產黨並接受熊傑領導。1948年8月來臺,1949年初,受熊傑指示,欲替共產黨蒐集臺鐵運輸資料,後由熊氏轉交蔣輝將相關資料攜回大陸,此事參與之相關人等迄未自首,後經調查局察覺,交由警總偵辦。最終,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須生活費用外,需依同條例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沒收。
據1975年5月14日開庭之〈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審理筆錄:王迺基叛亂一案〉內容所述,審訊期間,王迺基多次表明自己的自白是被刑求逼供的,並認為此案之相關人等如熊傑之口供,也應是調查人員以同樣的脅迫手法誘使其作出不利證詞。王迺基於軍事法庭上提出,與他關在臺北地方法院看守所同一押房的羅耀軫可以證明,其被刑求之言並非杜撰。羅氏在法庭上亦供稱:「調查人員問完話回押房時,王迺基的下半身、腰部、腿部有大塊的瘀血……」,但此證詞最終未被採信,其理由為:「王君於調查偵訊時,羅君並未在場,無從知悉有無刑求情事」。
王迺基於1974年8月被調查局約談之前,曾因臺鐵局業務需要,奉准在其宅裝設電話,以利其辦公之便。但王氏被羈押後,無法到班,故臺鐵局的承辦人員便詢問長官,電話是否仍要安裝?據1974年11月29日的簽呈,長官的回覆為:「王課長雖被約談,仍為本局旅客課長,並非停職,仍須照裝。…俟王上班時再申請裝置電話」。
總計王迺基於監所服刑期間自1974年8月26日算起,至1986年2月4日得以假釋出獄為止,總計坐牢期間為11年5個多月。
1999年,王迺基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9月30日經第一第六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據其親筆所撰之〈受裁判事實陳述書〉內容所述:「入獄時年50歲,依規定可服務至65歲退休,損失15年薪資及退休金,幾達新台幣1000萬元之鉅,全家受害更難估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王迺基、熊傑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惟其於審理中均否認,且抗辯訊問時曾遭刑求,並有證人證明其被提訊後,身體確有傷痕,而原判決對此並未詳加調查,事證有不足之嫌,故本案應認非有實據之冤。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本案為00226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王迺基(1924-),福建福州人。依(64)諫判字第1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鐵路管理局旅客課課長,王迺基於1947年在前交通大學北平鐵道管理學院讀書時,經同學梁德臣介紹參加「讀書會」,又由陳高唐吸收加入「民主同盟」,復經武乃揚介紹正式參加共產黨,接受熊傑領導。而後來在臺灣鐵路管理局任職,於1949年初受蔣輝、熊傑之命,蒐集臺灣鐵路運輸能量有關資料,交熊傑轉由蔣輝攜回大陸,迄未自首。1974年8月26日被羈押。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86年2月4日假釋。00226申請案於1999年4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9月30日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王迺基、熊傑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惟渠等於審理中否認,且曾抗辯訊問時曾遭刑求,並有證人證明渠等於被提訊後身體卻有傷痕,而原判決對此並未詳加調查,事證有不足之嫌,故本案應認非有實據。
撰寫者/資料來源:
曾令毅
本案為00226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王迺基(1924-),福建福州人。依(64)諫判字第1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鐵路管理局旅客課課長,王迺基於1947年在前交通大學北平鐵道管理學院讀書時,經同學梁德臣介紹參加「讀書會」,又由陳高唐吸收加入「民主同盟」,復經武乃揚介紹正式參加共產黨,接受熊傑領導。而後來在臺灣鐵路管理局任職,於1949年初受蔣輝、熊傑之命,蒐集臺灣鐵路運輸能量有關資料,交熊傑轉由蔣輝攜回大陸,迄未自首。1974年8月26日被羈押。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86年2月4日假釋。00226申請案於1999年4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9月30日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王迺基、熊傑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惟渠等於審理中否認,且曾抗辯訊問時曾遭刑求,並有證人證明渠等於被提訊後身體卻有傷痕,而原判決對此並未詳加調查,事證有不足之嫌,故本案應認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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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1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鐵路管理局旅客課課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4年
-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001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1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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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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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