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傑

本案為00716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熊傑(1922-2000),江蘇上海人。依(64)諫判字第3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鐵路局高雄運務段副段長,1946年熊傑在前交通大學北平鐵道管理學院讀書時,曾由同學梁德臣介紹參加「讀書會」,由陳高唐吸收加入「民主同盟」。1947年復經鄭祖華介紹正式參加共產黨。1948年經政府派來臺灣鐵路管理局任職,1974年5月22日被羈押。1975年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其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又經國防部發回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8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月28日假釋出監。00716申請案於1999年4月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9月30日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熊傑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家屬於2000年12月18日提出申請,2001年4月21日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王迺基、熊傑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惟渠等於審理中均否認,且曾抗辯訊問曾遭刑求,並有證人證明渠等於被提訊後身體確有傷痕,而原判決對此並未詳加調查,事證有不足之嫌,故本案應認非有實據。
熊傑,1922年生,男,上海市人,畢業於交通大學北平鐵道管理學院,1948年來臺任職於臺灣鐵路局。擔任臺鐵高雄運務段副段長時,1974年5月22日清晨上班前遭調查局逮捕,時53歲。 據1975年4月18日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判決書(64)諫判字第0018號,熊傑於1946年9、10月間,在大陸就讀交通大學北平鐵道管理學院時,經同學梁德臣的介紹,參加共產黨讀書會;同年底,經由陳高唐介紹加入民盟。1947年元月,經梁德臣介紹、鄭祖華監督,加入共產黨;同年2、3月間,熊傑吸收林敬琪入黨。1948年6月,熊傑來臺,先後與同任職於臺鐵局之同學林敬琪、王迺基、梁楚鏗取得聯繫;同年12月底,共產黨人蔣輝來臺,欲替共產黨蒐集臺鐵運輸資料,故由熊傑帶頭,指揮林敬琪、王迺基、梁楚鏗三人分頭進行1949年初,熊傑將相關資料交由蔣輝攜回中國,此事參與之相關人等迄未自首,後經調查局察覺,交由警總偵辦。最終,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5年,其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須生活費用外,需依同條例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沒收。 後因熊傑不服,其理由為:1. 傳訊期間遭調查局嚴刑逼供;2. 判決之內容與事實皆不符、歪曲,故聲請覆判,反而被加重罪刑,1975年8月21日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判決書(64)諫判字第0039號,改判熊傑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6年。熊傑於1975年10月,被軍法處看守所送至所屬洗衣工廠;同年12月,自洗衣工廠押送至綠島國防部感訓監獄。1987年因解嚴獲得減刑,故熊傑自1974年5月被調查局約談失去自由算起,至1986年10月得以假釋出獄為止,總計坐牢期間為12年5個月。 因受本案之累,熊傑於1975年以來,陸續遭逢被臺鐵局免職、妻離子散等變故,出獄後不僅求職無門,且須受管區警員監視。後經美國在臺協會(AIT)協助,得以赴美與唯一女兒熊瑞霓團聚。 1999年熊傑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經第一屆第六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熊傑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家屬於2001年再次提出申請,經2002年第二屆第六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王迺基、熊傑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惟其相關人等於審理中均否認,且曾抗辯於訊問期間遭刑求,並有證人證明被提訊後身體確有傷痕,而原判決對此並未詳加調查,事證有不足之嫌,故本案應屬非有實據之冤。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曾令毅
    • 當時年齡: 52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鐵路局高雄運務段副段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4年
    •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003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5月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