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楚鏗

梁楚鏗(1922-1987),廣東中山人。 依(64)諫判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鐵路管理局松山材料廠廠長,其在北平前交通大學北平鐵道管理學院讀書時,經同學胡益芬介紹參加外圍組織「讀書會」,復經同學沈敬正介紹,參加「民主同盟」,積極參與學潮活動。又經同學鄭裕華介紹,正式參加共產黨領導。畢業後分發臺灣鐵路管理局來臺就職,曾遵蔣輝之囑,將所蒐集之臺灣鐵路客貨運車輛、種類、數量等資料,交由王迺基轉交熊傑一併面交蔣輝攜回大陸,迄未自首。1974年10月6日被羈押。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其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8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986年2月4日核准假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後,復為匪蒐集交付台鐵車輛種類、數量資料,僅有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之證言,且其於審理中否認,抗辯其調查局之自白係遭刑求,並請求對質,惟審判庭對其自白之任意性及證人之證詞均未加查證,且未提出其他具體事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02年1月20日經第2屆第2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回復名譽。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鐵路管理局松山材料廠廠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4年
    •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001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1年3月2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