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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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金(1922-1954),臺灣新竹人。 依(42)審三字第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經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武裝負責人江添進吸收,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受命組織地下武裝隊,吸收馮開興、黃阿田及彭金石參加,又各授命擴展組織,準備響應朱毛匪幫進攻臺灣等情。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1954年4月2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3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8月經第3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其與共同被告馮開興等在警察局之供述為據。惟其在偵審中均否認,且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就其自白之任意性,未詳予查證敘明,其縱有參加組織及吸收他人參加之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3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