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雙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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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雙發(1914-1991),臺灣苗栗人。 依(42)審三字第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李雲明吸收,口頭應允加入匪黨。1952年12月2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2年12月27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在警局之自白及自首分子黃阿田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且黃阿田所供,被告王清金告知其曾參加匪黨,屬傳聞證據,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3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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