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雲明
- 李雲明 男 1915年出生 1996年卒 臺灣 苗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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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雲明(1915-1996),臺灣苗栗人。
依(43)審復字第6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錦水礦場技工,其曾聆聽謝裕發、劉雨雲等反動宣傳。1952年12月20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5年6月24日奉准易付保護管束。
其家屬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0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曾聆聽自首分子謝裕發、劉雨雲等攻擊政府、宣揚匪幫之反動宣傳,應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之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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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錦水礦場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006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5月3日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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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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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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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