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雨雲

劉雨雲(1925-),臺灣苗栗人。 依(43)審復字第6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苗栗探勘處事務生,其參加謝裕發等主持之餐敘,謝裕發於飲酒之際攻擊政府、宣揚匪幫,並暗示保護油廠。其又與謝裕發、彭新貴、徐鑾枝等分別至中油公司苗栗探勘處錦水礦場及出礦坑,向廠工李雲明、黃鑫發、吳日麟、吳思源、吳紹光及陳燕金等作反動宣傳。1952年11月8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9年11月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僅依其在前保密局之自白及自首分子謝裕發、陳燕金之證述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否認,且演說之內容及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等情,原判決均未查證敘明,此外又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中國石油公司苗栗探勘處總務課事務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0061號
    •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1月2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