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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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炳章(1917-),臺灣雲林人。 依(39)安潔字第129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與劉占顯等潛組「中國共產黨臺灣工作委員會」及「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以臺人治臺為召,吸收臺籍青年參加入盟並籌組各支部,從事地下活動,意圖組織地下武裝部隊,為匪軍攻臺策應,其為重要黨員。1950年3月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3月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依其於偵查中之自白,認定其曾參加匪要劉篡地所潛組之匪黨,惟對該組織之性質與內容,以及其所加入之時間與地點,均未予以詳查及敘明,調查程序顯有瑕疵,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293號
    • 判決主文: 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