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紹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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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紹英(1925–2010),男,新竹竹南人,1950年被捕時26歲。1937年公學校畢業後違父命,走上吳服店學徒之路,隻身負笈日本,到大阪市半工半讀,1939年自學插班考入城東商業學校夜間部三年級。翌年再插班考入東京的中野中學四年級,一年後畢業,原欲繼續報考大學專門部,但因太平洋戰爭爆發,於1942年春天返鄉,任職於「展南拓殖株式會社」的赤糖場。1943年再返東京的專修大學夜間專門部讀經濟系,並在展南拓殖株式會社的母公司「東京製糖株式會社」兼職。戰後1946年年初返回臺灣,因過去的任職經歷,應聘到行政院資源委員會的「臺灣糖業監理委員會」負責監理接收後的展南拓殖株式會社業務。 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新竹地委會竹南支部建立於1948年間,後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之名展開活動,竹南支部由曾文章負責,陳紹英屬「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曾文章等案」。1950年因曾文章、張增傳等人被捕,循供陸續逮捕,此案共有30人被捕,以農人居多。該年時值26歲的陳紹英,任職新竹縣三灣鄉農會總務股長,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45號判決書載其為「匪三灣第一小組份子」,被以「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3年。陳紹英自述年輕時留學日本接觸不少社會主義的著作,但在現實政治上並無相信共產主義與加入共產黨之作為,因其戰後初期自行籌組的「三灣三民主義青年團」(簡稱「三灣三青團」)團員在1950年相繼逃亡,亦被警察懷疑為組織成員。他自認並非共產黨員,在便衣人員至家逮捕未獲後,反而主動到派出所報到,隨後被送往竹南警察局,受到特務刑求逼供,承認由孫阿泉介紹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的莫須有罪名。 1951年3月移監軍法處看守所(今來來大飯店現址),5月被送往綠島的「新生訓導處」,為第一批「新生」,1953年6月因在獄中不服「一人一事良心救國運動」被送回臺北新店安坑的軍人監獄關押八年後,1961年再度被送往綠島,1963年5月出獄。先後在桃園做銷售鋼琴的工作,以及北上於臺北青田街開設教授日語補習班,1965年應徵入「通商產業社」的通訊社上班,翻譯中文報紙上的經濟新聞給日商,1967年5月跳槽到中華徵信所擔任秘書,1971年8月,因立法委員黃宗焜欲創辦徵信所,遂辭職與黃宗焜合辦「中外徵信所」,由其兼任董事及總經理,1972年年底公司改組,他獨資另創「內外徵信所」。1996年開始花費三年的時間寫就回憶錄,2003年由日本東京秀英書房出版日文版《外来政権圧制下の生と死──一九五〇年代台湾白色テロ、一受難者の手記》,中譯本《一名白色恐怖受難者的手記》於2005年付梓。 陳紹英於1999年5月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2月17日經第二屆第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案為02162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紹英(1925-),臺灣苗栗人。依(39)安澄字第02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三灣鄉農會總務股長,陳紹英受匪孫阿東之煽惑參加匪盟。1950年4月13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3年。1963年4月12日刑滿開釋。02162申請案於1999年5月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2月17日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依陳君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陳君於審理中否認,復無其他補強證據,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撰寫者/資料來源: 李思儀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三灣鄉農會總務股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024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3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