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鎮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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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鎮南(1903-1951),江蘇上海人。 依(39)安潔字第236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前總經理,其由同公司前任協理宋以信所密傳孫越崎之口信,招其赴香港與孫會唔,密承意旨返臺,以匪軍將攻佔臺灣,遂以加緊產糖,留存少賣,以減少政府外匯收入,增加該公司財產便於匪來臺後,供其使用。並聽從吳兆洪指使提高員工待遇,以便攏絡供匪驅使等情。1950年6月1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第4條第2項「為叛徒供給資產未遂」判處死刑,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1951年1月1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為叛徒供給資產未遂,係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前總經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355號
    • 判決主文: 為叛徒供給資產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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