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良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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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良桐(1914-1951),福建林森人。 依(39)安潔字第236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人事室前主任,其於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前總經理沈鎮南、前協理宋以信等返臺後,獲悉孫越崎暗示應即保獲該公司財產,如匪佔臺,該公司人事將不致變動。之後宋以信並意欲引薦其為業務處經理,以便控制產糖等業務未果。1950年5月29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1年1月1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1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有其之自白,未調查其他證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人事室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35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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