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殿魁

吳殿魁(1917-),河北晉縣人。 依(47)立範字第5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部史政處上校科長,其與匪諜蘇藝林係同學同事,交情密切。蘇隨同陸大遷校黃埔,蘇原係重要匪諜,為取得匪幫聯繫,佯以夫妻不和為掩飾,密遣其妻獨返青島,當時其任職國防部,亦遷穗辦公時,已知蘇遣妻北上是一種政治陰謀,並嗣後予以招待。蘇將其妻自匪區寄來之信,交予其閱讀,又將反動書籍《鋼鐵是怎樣鍊成的》、《羅亭》兩冊交予其閱讀。並曾同晤匪諜于凱,又與蘇談話時,蘇認為應多與同學聯絡,意圖陰謀叛亂。1956年2月27日被羈押。1957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58年經國防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8年2月26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陰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之自白及匪諜蘇藝林將其妻自匪區之書信以及反動書籍交其閱讀,並指示要多與同學聯繫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又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史政處上校科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立範字第56號
    • 判決主文: 陰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