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銘彬 (何銘彬)

張銘彬(1917-),臺灣臺中人。 依(40)安潔字第135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月眉糖廠鐵道副課長,其思想因時局動搖,或與邵毓秀、雷大效等過從甚密,或閱讀傾向匪幫書刊,思想受其毒害。1950年6月3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1951年5月8日交付感訓。1952年2月6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思想因時局而動搖,受有毒害,並閱讀匪幫書刊等情,應予感訓,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月眉糖廠鐵道副課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356號
    •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