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登貴

詹登貴(1947-1996),臺灣屏東人。 依(64)諫判字第3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屏東縣獅子鄉丹路村村幹事,其受呂文華吸收參加其建立之臺灣山地獨立運動組織。1974年12月16日被羈押。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78年4月15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呂文華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臺灣山地獨立運動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加調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屏東縣獅子鄉丹路村村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4年
    •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003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4月、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4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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