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吉羅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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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文華(1946-),臺灣花蓮人。 依(64)諫判字第33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自政戰學校畢業時,與陳道明密謀建立臺灣山地獨立運動組織,陸續吸收詹登貴等人參加,並企圖吸收尤尚和等人參加未果,又先後在花蓮中美戲院等場所,用粉筆等工具書寫「反攻無望」、「血洗臺灣」、「實行共產主義」、「打倒蔣XX」等反動標語張貼。1974年10月26日被羈押。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4年,減處有期徒刑9年4月。1984年2月25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另案被告陳道明及證人林勝利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且其縱有建立臺灣山地獨立運動組織及於花蓮中美戲院等場所張貼反動標語等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看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4年
    •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003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9年4月、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9年4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