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明德
- 莊明德 男 1922年出生 1994年卒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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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莊明德(1922-1994),臺灣高雄人。
依(50)警審特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明德蓄電池廠負責人,其於孫古平家中,參加匪黨組織臺灣民主自治同盟。1961年1月25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1年1月24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在保二總隊及南警部之供認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且對其所參加組織之目的與性質亦未敘明,亦無具體之叛亂計劃與作為,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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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明德蓄電池廠負責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1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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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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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