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雙興

陳雙興(1926-1968),福建惠安人。 依(43)審三字第1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麥寮國校教員,其受三民學校同事莊水清勸說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其未置可否,明知莊水清為匪幫分子未告密檢舉。1954年9月29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9年4月21日假釋。 其家屬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事實尚不能認定其係明知莊水清、朱子慧為匪諜,因此難認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麥寮國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4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6月2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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