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敏之
- 張敏之 男 1908年出生 1949年卒 山東 牟平人
-
羈押/執行處所: 陸軍第39師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敏之(1907–1949),男,山東牟平人。1949年被捕時43歲,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8)安戒字第009號以「澎湖山東流亡學生案」匪諜案件判處死刑被槍斃。
自幼聰明努力,為父母寵愛。16歲考入先志中學新制第一班。在校期間,受到教務主任崔唯吾的影響,加入中國國民黨組織之平民學會煙台分會。高中畢業,他由中國國民黨山東省黨部保送報考中央黨務學校,即後來的政治大學,成為黨校第一期畢業生。
1928年春,國民革命軍北伐期間,他參與黨校學生所組織的北伐宣傳隊。在山東南部工作。黨校畢業後,他參與山東省黨部設立的「黨意教育訓練班」,擔任訓育主任,負責講授三民主義。期間他認識參加訓練班的王培五女士,1931年結婚。
張敏之因對國共內戰、黨政制度紊亂以及部分黨工的墮落與腐敗現象,對政局失望,轉而插班考入上海復旦大學經濟系二年級。畢業後,不願意捲入政治,後任職濟南第一師範學校訓育主任。1937年8月,山東省教育廳任命他為山東省立煙臺中學校長
1939年初,日軍掃蕩煙台、青島,張敏之帶著1,500學生成立的六聯中學開始流亡。後來學生人數增多,改為國立二十二中,校長為二十八集團軍總司令李仙洲,張敏之為教務主任,負責實際校務。1932年8月接掌新成立的山東省立臨時中學,後改名為第一臨時中學。1947年春,張敏之護送學生返回家鄉。當時省立山東中學已經於濟南復校,另立校長,張敏之遂讓位。
後來華北遭共軍席捲,1948年11月仙台各中學師生撤退
到上海,組成煙台聯合中學,歡迎張敏之為校長,負責高中,並立三個分校,專辦初中。後來戰局逆轉,除了煙台聯中之外,尚有濟南來的七個中學,濟南一、二、三、四、五聯中、昌維聯中、海岱聯中等,共八所學校的學生共8,000多人。他們透過山東省主席秦德純等人向時任東南軍政長官的陳誠要求到臺灣。陳誠勉強同意,但附有條件:一、思想動搖者必須除去。二、17歲以上高中生應入伍接受軍訓。他們認為澎湖防衛司令部司令李振清是山東人,會照顧同鄉,因此到澎湖去。
1949年6月山東省流亡學生在煙台聯合中學校長張敏之帶領下到達澎湖,成立「澎湖防衛司令部子弟學校」。澎防部司令李振清因為部隊在剿匪中犧牲,手中無兵,便與第三十九師師長韓鳳儀合謀,想強征這8000名學生,訓練為青年軍。
張敏之認為軍方撕毀了與校方的協議,強征這批中學生入伍,引發師生反抗,為維護學生權益而出面交涉。韓鳳儀乃設局指控張敏之是匪諜,對支持張敏之者指為同夥。張敏之等人被關到臺北市西寧南路38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刑求,調內湖新生營訓練,由臺灣省保安司令彭孟缉審理,後被判死刑。1949年12月11日張敏之等7人在馬場町被槍決。
過世之後張敏之家人無錢付租金寄放骨灰,骨灰一直放在長女的衣櫃,直到1968年才安葬陽明山公墓。張敏之死後,山東籍大老試圖為他洗清冤屈。雖曾獲五千元慰問金,但案情始終無法平反。一直到行政院通過《戒嚴時期不當匪諜與叛亂案補償條例》之後,案情才受到平反。
張彤於1999年6月2日代表張敏之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月24日經第一屆第十一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案為0309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張敏之(1908-?),山東牟平人。依(38)安戎字第00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匪膠東區執行委員,張敏之在青島曾加入匪黨,先後利用新聞記者聯誼會等名義從事吸收文化新聞界人士參加共匪組織,奉派在煙臺聯中領導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後因該校遷移廣州,政府將所有流亡學生悉數撥歸駐澎湖之陸軍第卅九師訓練,其仍潛伏軍中,秘密活動,並著手調查部隊主官姓名、裝備情形及要塞地形等圖,為匪徒進攻內應之用。1949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1949年12月11日執行死刑。03094申請案於1999年6月2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月24日經第1屆第11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係依當時澎湖防守司令李振清之報告展開調查,惟審核該報告並未提及有關張敏之、鄒鑑領導學生搗毀杭州車站事件。隨後由第卅九師師長韓鳳儀所作調查報告雖有該項事件的記述,直指張、鄒兩人領導滋事。但依卷內總統府參軍處桂永清之簽呈指出:本案雖經嚴密偵查,並未發現確切實證。張、鄒兩人被調查審判定罪,實因當時政工陳福生貪功冒進,以不法方法取供所導致,張敏之、鄒鑑雖有不利於己之自供,但並無其他佐證足認該項自白與事實相符,遽以定罪科刑,依法實有未合。另查該案卷資料顯示,本案原偵查人員舒紹鴻又參與會審且任審判長,如此偵審程序有如球員兼裁判,自難免造成冤抑。二、同案被告王光耀密查澎湖地區佈防及要塞地形圖等軍事機密,並具函企圖寄往香港,為我方所截獲,固有三封親筆書信扣案為證。然依會審筆錄之記載,會審當時並未調查王光耀與張、鄒兩人之間有無不尋常的互動關係,且該項信函物證亦未提示予張、鄒兩人辯認表示意見,故無從確知王光耀就其刺探軍情是否與匪勾結,抑係出於張、鄒兩人謀議或指使,故不能據以推斷張、鄒兩人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犯行存在。三、綜上所述,本案之偵訊審判程序既欠周延,且有重大瑕疵,並無確切之證據足認張敏之、鄒鑑兩人有上揭叛亂之犯行,爰依本條例第2條、第8條第2項之規定,決議准予補償。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本案為0309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張敏之(1908-?),山東牟平人。依(38)安戎字第00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匪膠東區執行委員,張敏之在青島曾加入匪黨,先後利用新聞記者聯誼會等名義從事吸收文化新聞界人士參加共匪組織,奉派在煙臺聯中領導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後因該校遷移廣州,政府將所有流亡學生悉數撥歸駐澎湖之陸軍第卅九師訓練,其仍潛伏軍中,秘密活動,並著手調查部隊主官姓名、裝備情形及要塞地形等圖,為匪徒進攻內應之用。1949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1949年12月11日執行死刑。03094申請案於1999年6月2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月24日經第1屆第11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係依當時澎湖防守司令李振清之報告展開調查,惟審核該報告並未提及有關張敏之、鄒鑑領導學生搗毀杭州車站事件。隨後由第卅九師師長韓鳳儀所作調查報告雖有該項事件的記述,直指張、鄒兩人領導滋事。但依卷內總統府參軍處桂永清之簽呈指出:本案雖經嚴密偵查,並未發現確切實證。張、鄒兩人被調查審判定罪,實因當時政工陳福生貪功冒進,以不法方法取供所導致,張敏之、鄒鑑雖有不利於己之自供,但並無其他佐證足認該項自白與事實相符,遽以定罪科刑,依法實有未合。另查該案卷資料顯示,本案原偵查人員舒紹鴻又參與會審且任審判長,如此偵審程序有如球員兼裁判,自難免造成冤抑。二、同案被告王光耀密查澎湖地區佈防及要塞地形圖等軍事機密,並具函企圖寄往香港,為我方所截獲,固有三封親筆書信扣案為證。然依會審筆錄之記載,會審當時並未調查王光耀與張、鄒兩人之間有無不尋常的互動關係,且該項信函物證亦未提示予張、鄒兩人辯認表示意見,故無從確知王光耀就其刺探軍情是否與匪勾結,抑係出於張、鄒兩人謀議或指使,故不能據以推斷張、鄒兩人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犯行存在。三、綜上所述,本案之偵訊審判程序既欠周延,且有重大瑕疵,並無確切之證據足認張敏之、鄒鑑兩人有上揭叛亂之犯行,爰依本條例第2條、第8條第2項之規定,決議准予補償。
-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煙台聯合中學校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38)安戒字第009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