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鑑

鄒鑑(1907-1949),山東牟平人。 依(38)安戎字第00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烟台市黨部委員兼匪烟台新民主主義青年團主任,其吸收劉永祥(又名為劉壽山)、張世能等加入匪黨,派為該團第一分團正、副分團長,層層擴展組織,該團以流亡學生身分為掩護,散佈謠言、煽動學潮,擾亂治安、破壞政府。後煙台聯中遷移廣州,政府將所有流亡學生悉數撥歸駐澎湖之陸軍第卅九師訓練,其仍潛伏軍中祕密活動,並著手調查部隊主官姓名、裝備情形及要塞地形等圖,為匪徒進攻內應之用。1949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1949年12月1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0年4月再次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1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1月19日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當時澎湖防守司令李振清之報告展開調查,惟審核該報告並未提及有關其與張敏之領導學生搗毀杭州車站事件。隨後由第卅九師師長韓鳳儀所作調查報告雖有該項事件的記述,直指其與張兩人領導滋事。但依卷內總統府參軍處桂永清之簽呈指出,本案雖經嚴密偵查,並未發現確切實證。其與張兩人被調查審判定罪,實因當時政工陳福生貪功冒進,以不法方法取供所導致,其與張敏之雖有不利於己之自供,但並無其他佐證足認該項自白與事實相符,遽以定罪科刑,依法實有未合。另查該案卷資料顯示,本案原偵查人員舒紹鴻又參與會審且任審判長,如此偵審程序有如球員兼裁判,自難免造成冤抑。二、同案被告王光耀密查澎湖地區佈防及要塞地形圖等軍事機密,並具函企圖寄往香港,為我方所截獲,固有三封親筆書信扣案為證。然依會審筆錄之記載,會審當時並未調查王光耀與張及其兩人之間有無不尋常的互動關係,且該項信函物證亦未提示予其與張兩人辯認表示意見,故無從確知王光耀就其刺探軍情是否與匪勾結,抑係出於其與張兩人謀議或指使,故不能據以推斷其與張兩人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犯行存在。三、綜上所述,本案之偵訊審判程序既欠周延,且有重大瑕疵,並無確切之證據足認其與張敏之兩人有上揭叛亂之犯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煙台聯合中學第二分校校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38)安戒字第009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