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寒梅
- 李寒梅 女 1931年出生 山東 煙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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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內湖新生總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寒梅(1931-),山東煙台人。
依煙台聯中匪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王人榮等奸匪案偵訊報告表,案發時為馬公要塞子弟學校學生,其供認在煙台經李華人介紹參加奸匪組織,擔任女生組組員,參加娛樂小組,但無反對政府之活動。1950年8月1日交付感訓。1952年2月26日感訓期滿。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命令認其參加叛亂組織情節輕微而發交感訓,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鄒鑑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所謂「新民主主義青年團」之組織與性質均未見詳予敘明,此外亦無其他具體之叛亂活動可資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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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備字第0627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1年6月26日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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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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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