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耀

王光耀(1931-1949),山東萊陽人。 依(38)安戎字第00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匪煙臺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第二分團第一區隊第二組組員,其在青島加入匪黨,參加新民主主義青年團擔任組員。之後煙台聯中遷移廣州,政府將所有流亡學生悉數撥歸駐澎湖之陸軍第卅九師訓練,其仍潛伏軍中祕密活動,並著手調查部隊主官姓名、裝備情形及要塞地形等圖,為匪徒進攻內應之用,迭將該團在軍中活動情形向香港匪方報導。1949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49年12月1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任認譚茂基、王光耀等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譚、王二君自白及共同被告供述為據。惟其致香港友人信件三封,僅為陳述當時之生活狀況,其他則無具體佐證,難認其等有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煙台聯合中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38)安戒字第009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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