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信誠

巴信誠(1925-),山東福山人。 依煙台聯中匪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王人榮等奸匪案偵訊報告表及案卡,案發時為卅九師學兵,其供認在青島經鄒鑑介紹參加匪黨,擔任煙台聯中匪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第二分團區隊長,介紹袁寮芝、于培玉等加入匪黨;施以不定期感訓。 其於1999年6月2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命令認其參加叛亂組織情節輕微而發交感訓,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鄒鑑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所謂「新民主主義青年團」之組織與性質均未見詳予敘明,此外亦無其他具體之叛亂活動可資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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