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質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陳文質,1930年生,男,彰化人。1951年11月5日被臺灣省保安警察第二總隊逮捕,時年22歲,1952年2月22日判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755號判決書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須生活費外沒收。」 據官方判決資料載,陳文質受其同事周清連誘惑,於1950年5月底加入朱毛共產黨組織;同年6月底,由周清連領導,與同黨許上明、戴金豆等在周清連宿舍開會、擴充組織及討論散發傳單方法,當由周清連轉交陳氏傳單約20張,令陳氏在服務地點之煉油廠附近馬路散發。陳文質收到後感覺不妥,經一星期,仍將原傳單退還周清連,同時聲明不再參加,惟迄未自首。判刑後囚禁於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綠島新生訓導處,1961年10月移至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1963年11月出獄。 受難者陳文質之妻謝嬌(1931年生),1948年與陳文質結婚,1951年陳文質被捕,曾前往國防部軍法學校尋求營救之法,但花了錢並無結果。此後便將女兒寄養在彰化娘家,隻身北上謀生。1961年,陳文質從綠島移至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1963年陳文質出獄,夫妻倆胼手胝足,一面在外工作,一面開設西藥房,10餘年後家中經濟始趨穩定。 陳文質於1999年4月1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9月30日經第一屆第六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文僅供瀏覽,若閱覽後有額外需求,應依著作權法規定,由使用者依合理使用立場主張並自負相關責任,或另洽該資料作者取得個案授權或使用同意。
本案為01035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文質(1930-),臺灣彰化人。依(41)安潔字第075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資源委員會高雄煉油廠製桶工廠技工,陳文質受同事周清連誘惑,加入朱毛匪幫,並與許上明、戴金豆開會討論擴充組織及散發傳單方法,收受傳單後感覺不妥,將原傳單退還周君,並聲明不予參加等情。1951年11月5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3年11月4日刑滿開釋。01035申請案於1999年4月1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9月30日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之顛覆政府,惟陳君僅口頭答應參加組織,並未列為正式黨員,且將周清連交付要其散發之傳單退還,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著手階段,故應認非有實據。
撰寫者/資料來源: 侯坤宏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資源委員高雄煉油廠製桶工廠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75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