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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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偉文(1932-),臺灣宜蘭人。 依(41)安潔字第156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鐵路局宜蘭機務段練習生,其曾受彭欽嗣教育,交閱匪黨之《光明報》、《新臺灣中共黨章》、《論修養》等書刊灌輸思想,遂被誘惑提出自傳參加朱毛匪幫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之組織,並吸收其同學葉坤彰、簡進添兩人加入。彭欽嗣因基隆方面匪組織被破獲,潛往新竹地區,遂介紹蔡某與其聯絡,又匪蘭陽地區被破案,其與上級脫節,斷絕關係。1951年9月16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3年12月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係依其之自白、彭欽嗣報告及獲案之反動書刊為依據,然其於審理中否認,自白之任意性未予查證,且其加入「民主自治同盟」後復行脫離,與判決認定事實不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鐵路局宜蘭機務段練習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56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