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鳳元

劉鳳元(1924-1992),河北天津人。 依其兵籍表,原任海軍接29軍艦中士。1950年5月1日於海軍反共先鋒營受訓。1950年9月27日結訓。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3月經第4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5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2005年12月經第4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7月經第8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10月經第8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立法院2002年12月13日修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附帶決議,修法意旨包括前海軍先鋒營事件。海軍總司令部(90)挹力字第7379號呈副本查覆,「前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性質係「訓練歸俘及思想不純正之人員」,暨該部(91)挹力字第07802號書函查覆,參照本軍史略及相關文獻資料「先鋒營為收訓涉嫌叛亂或匪諜限制人身自由之場所」。且依兵籍資料軍事教育欄記載:劉鳳元反共先鋒訓練營1期,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規定,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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