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國維

  • 張國維 1912年出生 1980年卒 湖南 長沙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國維(1912-1980),湖南長沙人。 依(47)立範字第5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指揮參謀學校上校教官,其與匪諜蘇藝林同時留校任教,交往甚密,迨蘇奉匪幫亂命潛臺從事匪諜活動後,因其係高級軍官,為蘇工作上爭取之對象,乃迭向其多方遊說進行爭取。其曾引薦蘇匪為該軍作戰處長,復因趙善蔭先往就任該職致未果行。又潛臺重要匪諜于非及蘇匪之母經舟山潛回大陸匪區,因事前其受蘇之託,蘇送其母及于非搭上滬廣輪,並介紹其與于非相識,及再託其沿途照顧,即送其一便條請求開釋,經其交由作戰處第二科派方東調處獲釋,致于非、蘇母順利進入匪區等情。1959年4月14日被羈押。1958年經國防部軍法局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包庇叛徒」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2年奉總統核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4年4月13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包庇叛徒蘇藝林、于非,係以其之自白,即蘇藝林之談話筆錄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知悉蘇藝林、于非為匪諜,且提出刑求之抗辯,然原判決並未詳加查證,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指揮參謀學校上校教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立範字第55號
    •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56羈押,判處無期徒刑,自1959執行至1972年減處為有期徒刑15年,1974年刑滿開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