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文義
- 杜文義 男 1947年出生 1984年卒 臺灣 花蓮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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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原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杜文義(1947-1984),臺灣花蓮人。
依(64)諫判字第33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受呂文華吸收參加臺灣山地獨立運動組織,並與呂文華張貼反動標語等情。1974年10月26日被羈押。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6年,減處有期徒刑4年。1978年10月25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1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2年9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3年3月經第3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杜偵其於查中之自白、另案被告陳道明及證人林勝利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且其縱有張貼反動標語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依(64)諫判字第33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受呂文華吸收參加臺灣山地獨立運動組織,並與呂文華張貼反動標語等情。1974年10月26日被羈押。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6年,減處有期徒刑4年。1978年10月25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1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2年9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3年3月經第3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杜偵其於查中之自白、另案被告陳道明及證人林勝利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且其縱有張貼反動標語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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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4年
 -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003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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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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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