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文義

杜文義(1947-1984),臺灣花蓮人。 依(64)諫判字第33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受呂文華吸收參加臺灣山地獨立運動組織,並與呂文華張貼反動標語等情。1974年10月26日被羈押。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6年,減處有期徒刑4年。1978年10月25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杜文義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杜君偵查中之自白,與另案被告陳道明、證人林勝利等人之供述為據,惟杜君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且杜君縱有張貼反動標語等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4年
    •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003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